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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号
发表时间:2023-10-06 08:23:58  来源:爱游戏官网登录入口   阅读次数:1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

  2019年1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来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主要用途:大多数都用在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来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商务部2017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自2020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9年1月18日,应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

  2018年11月16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和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来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8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随后向美国和韩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能够最终靠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有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上述申请书电子版本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公司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韩国公司OCI株式会社、韩华化学株式会社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19年3月6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并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时间内,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6家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OCI株式会社、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和6家申请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2019年7月22日,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2019年7月30日,韩国太阳能产业协会、OCI株式会社和韩华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韩国生产商关于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及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

  2019年9月6日,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9年6月25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2019年7月2日和10月24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华化学株式会社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2019年9月17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国产业部及驻华大使馆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2019年5月15日,OCI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召开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听证会的申请书》。

  2019年8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召开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听证会的通知》。

  2019年9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召开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进一步通知了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听证内容。

  2019年9月18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本案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相关事项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韩国产业部及驻华大使馆、美国驻华大使馆、韩国和美国部分涉案公司、申请人代表、下游用户及相关行业组织等参加了听证会。会后在规定时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9年8月28日至29日,调查机关对部分国内生产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对了申请人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公开披露暂行规则》、《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公开披露规定》,2019年12月27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和韩华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对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来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主要用途:大多数都用在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来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在规定时限内,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53.3%-57%,并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不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有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及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

  关于正常价值,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使用其国内销售交易确定正常价值,但以其在倾销调查期内未处于正常生产模式为由,没有按调查问卷要求填报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及相关联的费用数据。由于上述信息是调查机关审查其国内销售交易是不是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必要信息,因此调查机关无法根据答卷提交的信息确定正常价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美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结构价格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该公司的正常价值,且已被调查机关核实。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根据该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关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经审查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作比较。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填报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销售交易情况、国内销售交易情况和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及相关联的费用情况。其他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公司没提供认定其倾销调查期内是不是真的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比较分析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基础上,决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及证据材料作为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上述公司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2014年至2018年,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总体大幅度的增加,根本原因是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于2016年将其产能投入运营。根据汇总美国公司答卷数据计算,2014年至2018年,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分别为4.80万吨、4.80万吨、5.94万吨、6.83万吨和6.68万吨;产量呈波动态势,2014年至2018年分别为4.19万吨、3.97万吨、4.49万吨、4.92万吨和3.95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持续增加,2014年至2018年分别为0.61万吨、0.83万吨、1.45万吨、1.91万吨和2.73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12.81%上升至40.84%。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业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美国没有成规模的光伏电池的硅片生产企业,在硅片领域的需求接近于零。根据美国公司答卷提交数据,美国国内存在少量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占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总产能的比例约10%。上述信息数据显示,美国国内市场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需求有限,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产能消化主要依赖美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中国自美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数量分别为2.11万吨、1.25万吨、0.56万吨、0.87万吨和0.75万吨,占当年中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总数量的20.63%、11.14%、4.02%、5.49%和5.39%。根据美国公司答卷提供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品贸易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出口数量占其全部出口的比重分别为26.50%、29.51%、8.21%、7.70%和13.00%。这表明,在贸易救济措施的抑制下,中国自美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数量总体大幅度减少。但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仍在继续向中国出口,中国仍是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体呈上涨的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23.47万吨、27.40万吨、33.57万吨、39.93万吨和39.85万吨。根据美国公司答卷提交的全球需求量数据测算,中国市场的需求量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在90%左右。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闲置产能较大,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而中国是全球太阳能级多晶硅第一大消费市场,是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受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出口总体大幅度减少,但任旧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美国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4%-48.7%。应国内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71号公告,启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并在2017年第7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4%-113.8%。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有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及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国内销售的同种类型的产品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分别销售给关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该公司同类产品营销售卖给关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的价格差异较大,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能够反映国内正常贸易过程。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关联交易后的公司同种类型的产品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种类型的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进行了审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种类型的产品生产成本的情况。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有关生产工序之间副产品生产和成本核算的相关情况。该公司称,公司将副产品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或其他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此类产品是生产被调查产品和同种类型的产品的中间产品,其成本是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一部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类副产品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答卷中报告的成本核算的其他部分,可以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和同种类型的产品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

  调查机关对于复审调查期内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的财务费用部分填报了手续费收益、杂收益、资产受赠收益、其他还账准备金、捐款和杂损失等科目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类费用与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无关,决定不接受此类费用,并重新计算了同种类型的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所应分摊的财务费用数据。对于该公司报告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决定予以接受。

  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计算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成本和费用。依据该成本,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同类产品韩国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调查。经审查,在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国内销售全部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的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在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中国用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其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了信用费用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在信用费用项下填报为正值的部分。

  出口价格部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和报关代理费。其中信用费用仅接受填报为正值部分。关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调整,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报告金额就是实际发生的退税金额,且退税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不予接受。

  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OCI株式会社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未填报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销售交易情况、国内销售交易情况和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公司没有提供认定其倾销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作为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认定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上述公司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2014年至2018年,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根据韩国公司答卷提交数据,2014年至2018年,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分别为6.70万吨、9.35万吨、9.55万吨、8.20万吨和8.20万吨;2014年至2018年产量分别为5.80万吨、6.46万吨、7.70万吨、7.90万吨和7.10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呈波动态势,2014年至2018年分别为0.90万吨、2.89万吨、1.85万吨、0.30万吨和1.10万吨,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3.43%、30.91%、19.37%、3.66%和13.41%,多数时间段处于较高水平。

  根据韩国公司答卷提交数据,2014年至2018年,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需求量分别为2.24万吨、2.32万吨、2.32万吨、1.12万吨和1.12万吨,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同期,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4.46万吨、7.03万吨、7.23万吨、7.08万吨和7.08万吨,占总产能的比重分比为66.57%、75.19%、75.71%、86.34%和86.34%,呈上升趋势。这表明,韩国国内市场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需求有限,对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产能消化主要依赖韩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中国自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数量分别为3.57万吨、4.84万吨、7.01万吨、7.08万吨和5.55万吨,总体大幅增长。根据韩国公司答卷提供的韩国贸易协会统计数据,韩国对中国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重分别为56.84%、70.00%、79.37%、86.24%和82.12%。这表明,中国始终是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最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23.47万吨、27.40万吨、33.57万吨、39.93万吨和39.85万吨。根据美国公司答卷提交的全球需求量数据测算,中国市场的需求量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在90%左右。对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闲置产能在多数时间段处于较高水平,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且显著萎缩,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而中国是全球太阳能级多晶硅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是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中国始终是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第一大市场,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韩国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其主要产能。在中国市场上,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种类型的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在物理特征及化学性能、原材料、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包装方式、销售渠道及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种类型的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种类型的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是指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6家国内申请企业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超过5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内销价格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分别为12.98万元/吨、10.12万元/吨、9.93万元/吨、10.83万元/吨和9.09万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98%,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4%,2017年比2016年上升9.09%,2018年比2017年下降16.06%。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波动剧烈。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6.89亿元、-0.23亿元、19.46亿元、41.56亿元和17.35亿元。2015年出现亏损,2016年扭亏为盈,2017年比2016年增长113.61%,2018年比2017年下降58.25%。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基本稳定,总体略有下降。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4.00%、48.47%、45.28%、43.66%和42.38%。2015年比2014年上升4.46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下降3.19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1.61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1.28个百分点。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处于较低水平。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别为0.47万吨、0.48万吨、0.23万吨、0.21万吨和0.22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1.93%,2016年比2015年下降51.28%,2017年比2016年下降7.43%,2018年比2017年增长0.67%。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略有上升,但波动剧烈。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45%、-0.05%、3.97%、8.27%和3.02%。2015年比2014年下降1.49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上升4.02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上升4.29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5.24个百分点。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且波动剧烈。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1.66亿元、8.59亿元、21.78亿元、35.59亿元和44.86亿元。2015年比2014年下降83.36%,2016年比2015年增长153.39%,2017年比2016年增长63.45%,2018年比2017年增长26.03%。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呈波动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别为97.04%、91.36%、91.95%、96.56%和91.60%。2015年比2014年下降5.68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上升0.59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上升4.6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4.95个百分点。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得益于2015-2017年国内市场需求的强劲增长,国内产业产能、产量、国内销量、销售收入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期末库存也处于较低水平。但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总体大幅下降,市场份额有所下降,税前利润和现金净流量指标波动剧烈,投资收益率波动剧烈且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前期投资难以及时收回成本。在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开工率、利润等各项指标均出现下降,内销价格明显下滑,税前利润大幅减少,多数企业处于亏损边缘。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美国和韩国合并进行考虑。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在进口数量和变化趋势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此外,两者的贸易方式在2017年和2018年也存在很大不同,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其他贸易方式进口。因此,该公司认为两者在中国市场的竞争条件完全不同。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也提出类似主张,其依据还包括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和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价格。

  关于进口数量、变化趋势和价格的差异,调查机关认为,第一,上述差异是市场竞争中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竞争条件本身,不属于调查机关需要考察的竞争条件的范畴。第二,本次复审调查要考量的是在终止措施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的影响,与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的上述差异没有必然联系。

  关于贸易方式的差异,调查机关认为,通过不同贸易方式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都在国内的同一个多晶硅市场上销售,彼此之间相互竞争,贸易方式的差异并没有改变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中国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分别为5.68万吨、6.09万吨、7.57万吨、7.95万吨和6.30万吨,占据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24.21%、22.23%、22.56%、20.24%和15.88%。这表明尽管实施了反倾销措施,美国和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仍在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市场份额在损害调查期的多数时间段较为稳定,仅在损害调查期末出现下降,但始终占据着一定的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2014年至2018年,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合计的闲置产能分别为1.51万吨、3.72万吨、3.30万吨、2.21万吨和3.83万吨,总体呈增长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2018年比2014年增长2.32万吨,增幅为152.73%。两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合计的闲置产能占同期中国需求量的占比分别是6.45%、13.58%、9.84%、5.62%和9.65%,年均比例为9.03%。

  2014年至2018年,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需依赖出口的合计产能分别为9.79万吨、10.47万吨、13.72万吨、13.27万吨和9.51万吨,占两国太阳能级多晶硅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85.15%、74.00%、88.58%、88.32%和63.94%。同期,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出口数量占其全部出口数量的比例分别为43.58%、56.51%、50.42%、46.94%和52.69%,始终处于较高水平。

  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和韩国的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持续下降,具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同时通过出口消化的产能比例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上述情况使得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具有很强的扩大出口能力。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中国市场对美国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之间的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可能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在本次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并占据了显著的市场份额,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总体仍呈增长趋势。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2.00万美元/吨、1.68万美元/吨、1.61万美元/吨、1.57万美元/吨和1.39万美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16.10%,2016年比2015年下降4.33%,2017年比2016年下降2.53%,2018年比2017年下降11.59%。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持续下跌,累积下降30.83%。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分别为12.98万元/吨、10.12万元/吨、9.93万元/吨、10.83万元/吨和9.09万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98%,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4%,2017年比2016年增长9.09%,2018年比2017年下降16.06%。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总体上也呈波动下降趋势,期末较期初下降29.97%。

  损害调查期内,除个别年度外,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均呈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下降30.83%,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总体下降29.97%。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在产品质量、应用领域、客户群体、销售渠道、销售范围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以互相替代,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原反倾销调查中已经认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价格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直接竞争。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两者之间价格关联性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存在倾销行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过剩产能,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售价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可能出现下降,损害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盈利水平可能进一步下降,甚至可能再度出现亏损以及财务状况的恶化。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和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的主张包括:第一,关于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价格遵循国际市场价格,美国生产商不存在对中国低价倾销进而损害中国国内产业的意图;第二,关于国内产业状况,国内产业经济指标表现良好,不存在持续损害;第三,关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始终处于较低水平,进口价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是成本下降的结果,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在损害调查期内并没有给国内产业造成任何损害。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出口已转移至其他市场,部分生产设施已关闭且没有新增产能计划,如终止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不会显著增加。考虑到中国多晶硅消费量的持续显著增长,加之国内产业不断提高的竞争力和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相对有限的进口数量,也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第四,关于产品可替代性,美国的高品质产品无法被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完全替代,对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继续实施措施不符合下游利益。

  韩国政府、韩国太阳能产业协会、OCI株式会社和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及听证会中的主张包括:第一,关于倾销继续或再度的可能性,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是成本下降和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并非由倾销引起。进口数量的增长是旺盛市场需求的表现,未挤占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第二,关于国内产业状况,国内产业生产活跃,发展状况良好,尤其是利润等关键经济指标扭亏为盈并实现了大规模增长,损害影响已经消除,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力在逐步减小。以销售价格为代表的经济收益性指标于2018年下半年出现回落,是中国市场特有的光伏新政这一政策环境变化所致,此外原产于欧盟和台湾地区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也是影响国内市场的重要因素,这些都与被调查产品无关。终止反倾销措施后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第三,关于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韩国的多晶硅产能及产量均已进入下降通道,产能利用率已处于高位,对中国市场的依赖度已降低至期初水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不会大量增加。第四,关于产品可替代性及下游需求缺口,国内产业的产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特别是对生产单晶硅片的高品质产品的需求,进口产品是满足下游产业需求的必要补充。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及听证会中的主张包括:关于继续或再度的可能性,韩国公司的论述混淆了降价和倾销这两个概念,其他因素导致价格下降的主张不能否认倾销的存在。部分韩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文件、业绩分析报告等证据显示,韩国公司低于成本销售,存在明显的倾销;关于产品可替代性及下游需求缺口,国内主流多晶硅企业的产品,在品质和数量上已能满足国内单晶的需求,且国内供应量和需求量的缺口已显著缩小。

  关于倾销继续或再度的可能性,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机关也并未基于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下降和进口数量增加认定倾销的存在。如前所述,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任旧存在倾销,中国市场始终是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出口市场,两国的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在中国市场上,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关于国内产业状况,调查机关认为,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审查应包括对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一个或多个因素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指导。国内产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是正常的,这并不意味着损害完全消除,更不意味着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调查结果表明,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市场份额有所下降,税前利润和现金净流量指标波动剧烈,投资收益率波动剧烈且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前期投资难以及时收回成本。调查机关注意到光伏新政对多晶硅市场的冲击,以及自欧盟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数量的增加,可能影响了国内产业2018年的经济指标,调查机关并未将该影响归因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但该影响使得国内产业的不稳定状态进一步加剧,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减弱,更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关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损害调查期内,美国和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仍在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始终占据着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由于美国和韩国在损害调查期内太阳能级多晶硅的产能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且都具有较大产能处于闲置状态,国内需求持续下降,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其次,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的成本下降、市场行情等因素造成的价格下跌以及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可能高于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的事实,并不能否认在终止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价格影响。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总体均呈波动下降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过剩产能,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售价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关于产品可替代性及下游需求缺口,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无法替代进口产品;第二,随着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张和释放,国内多晶硅市场的供需缺口将进一步缩小;第三,反倾销措施的目的不是禁止进口,被调查产品仍可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对中国出口,通过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有利于国内产业的恢复和发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对于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其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事实上并没有进入中国市场,要求调查机关认定其不存在倾销。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决定不予接受。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对于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是原材料价格和市场需求变化造成的,不存在价格歧视导致的倾销。其还要求调查机关在对上述因素进行分析并将其排除在价格影响的因素之外。调查机关认为,关于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的认定和被调查产品可能的价格影响的认定均不是基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作出的。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倾销进口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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